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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公告
  • 关于转发《常州市引进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 作者: 本网原创 发布时间:2011-06-20
  • 常州市引进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新一轮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实施意见》,大力引进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突出重点、企业为主、项目带动、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两年内重点引进并扶持200名我市优先发展的五大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急需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在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下,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辖市区党委、政府共同参与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的牵头抓总,对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进行目标分解,制定赴海外招聘高层次人才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召开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辖市区,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发改委主要负责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运作管理,引导风创投企业与领军人才企业进行对接;市经信委主要负责融资担保的运作管理;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编制并发布科技成果目录、科技项目对接、引进科研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申报、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市人社局主要负责分析发布人才供需情况、建立完善人才引进网络、发布公告、受理申报材料、资格认定、制定相关人才政策及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的跟踪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管理;市教育局主要负责解决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入学问题;市公安局负责解决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出入境签证、驾驶证换领等问题;其他相关部门利用本部门的资源优势,共同做好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

    第五条 各辖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职责:负责本地区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配合发布公告信息、组织对接推荐和合作洽谈、协助办理创业人才注册落户及创新人才引进手续、配合现场考察评估、兑现优惠政策、提供后续服务。

    第三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领军型创新人才是指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具有海内外知名企业或科研机构3年以上工作经历,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其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

    2、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

    3、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4、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经验,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运作能力的领军型经营管理人才。

    第七条 领军型创业人才是指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具有海内外知名企业或科研机构3年以上工作经历,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具有3年以上企业管理岗位工作经验,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创办科技型企业。

    2、在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创办企业。在创业企业中拥有不低于20%的股份,并担任该企业副职以上领导职务。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八条 征集需求。根据本市重点发展产业目录,由相关部门向市内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教城、特色产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征求引才需求,编制引才目录。

    第九条 发布信息。每年年初,通过常州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网、教育部中国留学网和其他国内外媒体发布公告信息。

    第十条 网上申报。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实行网上申报,常年受理,领军型创新人才申报对象由引才单位提交申报材料,领军型创业人才申报对象由本人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资格认定。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申报材料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在线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对接推荐。各辖市区对通过资格认定的申报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自主联系对接,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后,由各辖市区统一推荐,分别于每年5月、9月底前报送。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每年6月、10月,市有关部门组织国家级专家对创业项目进行评估、对创新人才进行评价,形成评审意见,并根据评审意见拟定面谈建议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合作洽谈。每年7月、11月,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邀请进入面谈人选来常,由各辖市区分别组织面谈人选对创新创业环境进行实地考察,并进行深度洽谈。

    第十五条 面谈公示。在合作洽谈的基础上,市有关部门组织面谈评估并根据面谈评估意见拟定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建议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网站等媒体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签约落户。公示无异议的,各辖市区创新创业载体与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签署协议书,经领导小组办公室鉴证后生效。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按协议约定办理注册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兑现政策。由市和辖市区相关部门和创业载体对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进行考察评估,市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及辖市、区资助资金拨付情况,一次性或分批兑现市级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跟踪服务。市和辖市区有关部门及创新创业载体积极与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沟通联系,及时帮助解决创新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章 资助及待遇

    第十九条 领军型创新人才可享受的政策:

    1、创新人才可享受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和辖市、区各承担50%。

    2、人才引进企业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包括工作场所、必要的仪器设备、科研启动资金、工作助手等。

    3、人才引进企业为其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住房。

    第二十条 领军型创业人才可享受的政策:

    1、创业企业可享受100-300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首次给予100万元启动资金资助,后续扶持资金视创业企业发展情况,经考察评估和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分期给予资助,资助资金市和辖市、区各承担50%。

    2、优先推荐申报部、省重大科技项目,并对获得各级各类资助的创业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对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项目,给予不低于40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所需资金市和辖市、区各承担50%。

    3、加大对创业企业的融资扶持,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

    4、辖市区负责为创业企业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创业场地和100平方米的住所,3年内免除场地租金。租金由市和辖市、区各承担50%。

    5、创业企业自登记注册次年起,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所需资金由辖市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第二十一条 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可享受的其他政策:

    1、市公安部门可根据需要办理2年期多次往返签证和驾驶证换发手续。

    2、可办理“人才一卡通”,享受学术讲座、图书借阅、公共交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3、优先推荐进入省“333”和市“831”人才培养工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有关专家。

    4、户籍迁来我市的,家属户口可随迁来常,市和辖市、区人社等部门帮助协调解决家属就业中遇到的问题。

    5、户籍不能迁来我市的,可根据其实际需要选择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

    6、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子女,就近安排到教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

    7、外国专家可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8、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取得博士学位的团队核心成员5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个人,所需资金由辖市区财政承担。

    9、符合条件的领军型创业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及紧缺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不少于10万元的安家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辖市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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