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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
  •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6-21
  •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归集方向一览表

     

    序号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费用类别

    使用票据

    归集方向

    备注

      一、执行中的相关费用

           

    1

    土地登记费

    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票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

    土地复垦费

    2000元/亩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

    (退还的不得扣除)

    复垦土地经验收合格后,退还土地复垦费

    3

    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苏南2400元/亩;苏中2000元/亩;苏北1600元/亩

    政府性基金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

     

    4

    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

    教师建房和拆迁复建房0.5万/亩,商品房建设1万元/亩(征用重点保护区域办蔬菜基地加倍)

    政府性基金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

     

    5

    土地闲置费

    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收取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票据

    不得扣除

     

    6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县城75元/㎡,中等城市90元/㎡,大城市105元/㎡,南京市150元/㎡;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沿街建筑的个人,20-50元/㎡,对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免收

    政府性基金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

     

    7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按10元/平方米预收,视新型墙材使用情况,按比例退还。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0.05元/块

    政府性基金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

     

    8

    人防易地建设费

    2400-2800元/平方米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

     

    9

    人防建设经费

    上年末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年缴纳13-15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费用

     

    10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建设性占道一个月内0.2-0.3元/日.㎡,超过一个月可以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00%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

     

    11

    白蚁防治费

    新建房屋按建筑面积收费,七层以下(含七层)2.3元/㎡,八层以上0.70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

    (代收费用)

     

    12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

    按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

     

    13

    门(楼)牌费

    3-180元/块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

     

    14

    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

    政府性基金

    财政票据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2011.2.1之前为1%

    15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费

    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1.1-1.3倍抗震调整系数收取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

     

    16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每吨2元

    政府性基金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

    (退还的不得扣除)

    对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应退给企业

    17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工程造价的0.19%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

    自苏财综[09]10号文到之日(发文日期为09.3.19)起执行

      二、已取消或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

    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

    按征用土地所发生的经省以上批准及法律规定的各种费用总额的1.4-2.1%收取(在基数难以计算时,按土地最低保护价的70%计收)其中省辖市城区内国有土地按1.4%收取,其他按2%收取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

    自2008.9.1起停止征收

    2

    临时用地管理费

    国家、集体建设临时用地1.5-2元/平方米,经营性临时用地3-4元/平方米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

    自2008.9.1起取消

    3

    土地用途变更费

    0.5-2元/平方米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

    自2008.9.1起取消

    4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7.5-30元/平方米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

    自2009.9.1起取消

    5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2%-0.4%收取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

    自2008.9.1起停止征收

    6

    供电工程贴费

    按计价格[2000]744号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

    自2002.1.1起取消

    7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南京市按工程安装量的1.2‰收取,其他省辖市按1.7‰收取,各县(市)按2.3‰收取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

    自2008.9.1起停止征收

    8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工本费

    两证合计6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

    自2008.9.1起取消

    9

    教育地方附加费

    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定额收取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票据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自2003.7.1起取消

    10

    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8元/证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

    自2005.1.1起取消

    11

    ▲工程定额测定费

    建安工作量的1‰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

    自2008.9.1起停止征收

    12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

    在省辖市规划区内,按最高不超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的0.6‰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

    自02.9.10起执行,自苏财综[09]10号文到之日(发文日期为09.3.19)起取消

    13

    ▲建筑管理费

    工程结算收入的3-5‰(含省、市、县建筑业主管部门、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管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

    自2003.1.1起执行,2003年为5‰,2004年为4‰,2005年之后为3‰,取消时间同上

     

        二、12366近期热点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

      1、出售以按揭方式购买的住房,期间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否可以在转让所得中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第三项关于“合理费用”的规定,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其中第二项规定中有关“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规定为,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2、残疾人取得房屋租赁收入能否减免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的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于减征照顾的范围。因此,残疾人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3、我公司规定,员工平时发放一定的生活费,年底一次性发放奖金。根据税法规定,特殊行业的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按年计算,为什么地税局要求我们按月核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因此,如果贵公司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特定行业,应采用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方式。

      4、我单位于05年成立,一直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现在能否申请支付05年至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第六条规定,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3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5、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发入离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6、个人以优惠价格从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的店面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二)、印花税

      一次性签订多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因此,一次性签订多年的租赁合同,应按租金一次性缴纳印花税。比如,一次性签订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按照三年租金一次性缴纳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

      1、外地的残疾人在本地企业工作,本地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规定了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上述条件并没有对安置残疾人是否为本地进行规定,因此,企业安置残疾人,无论是否是本地的,如果符合财税[2009]70号规定条件的,均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2、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怎么计算税前扣除?总公司向分公司收取管理费应当怎样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子公司不得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纳税人的认定是以法人为标准的。而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其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统一计算缴纳,所以总机构向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不涉及税前扣除问题。

      3、企业总机构在上海,在常州设立一分支机构,上海总公司2010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那在常州的分支机构是否要在常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二条的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某公司是新成立的资产评估公司,拟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主管税务机关不予批准。有何文件依据?

      答:《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该办法。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企业:1.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2.汇总纳税企业;3.上市公司;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5.从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5、企业给员工报销的在职研究生学费,是否允许从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列支?

      答: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对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得列入职工教育经费。

      6、我公司租用村委的房产生产经营,现在该房产政府要求拆迁,我公司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可以享受政策性搬迁的优惠政策?

      答: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取得的“对租赁资产或没有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补偿”不是对企业拥有的资产补偿,其实质是提前解除租赁合约,产权所有者给予的违约金,因此,不符合总局的政策性规划搬迁文件,企业应在取得收入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7、购买汽车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和牌照费能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由于车辆购置税和牌照费是汽车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符合上述规定,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8、投资方投入的旧固定资产,我企业以原购买发票价值入账还是以评估价入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四)、征收管理

      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营业税

      1、企业取得的赞助款是否要缴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16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主要看是否发生了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如果没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收入属无偿取得,无需缴纳营业税;反之,此项赞助收入属有偿取得,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建房屋,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54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应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房地产公司自备施工力量修建房屋,还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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